日期间,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挖掘机擅自在忻城县果遂镇同乐村龙鹿屯弄满基耕路(地名)实施开采石灰岩矿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第十八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向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规定。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忻城县自然资源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开采石灰岩矿的事实;
证据三:《忻城县自然资源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查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地点;
证据四:《忻城县自然资源局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开采石灰岩矿的开采设备证据;
证据五:由广西华遥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忻城县果遂镇同乐村龙鹿屯弄满基耕路(地名)非采点动用量复核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采挖总面积及采挖总量的违法开采数据。
我局已于2024年12月4日依法向你(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个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及听证告知书后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及参照《广西矿产执法常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号第二项“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广西华遥空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1月21日编制的《忻城县果遂镇同乐村龙鹿屯弄满基耕路(地名)非采点动用量复核报告》,经对非采点动用量进行实地复核测绘,非法开采石灰岩矿矿石重量约为520吨;忻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对石灰岩矿矿产品市场价格的回复函”(忻价询字〔2024〕33号),当地石灰岩矿矿石平均价格为10.00元/吨。决定对你(个人)处罚如下:
二、没收违法所得:520吨×10.00元/吨=¥5200.00元(人民币伍仟贰佰元整),并处以违法所得28%的罚款:5200.00元×28%=¥1456.00元(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陆元)。
你(个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足额交到忻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款。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忻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忻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